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债权资产等各类资产的转让、报废、置换、出租、出借等行为。
二、基本原则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所有处置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擅自处置或违规操作;
2. 公开透明:处置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信息对称;
3. 效益优先: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合理配置资源,提升资产使用效率;
4. 风险可控:建立健全资产处置风险评估机制,防范潜在损失。
三、处置程序
1. 申请与审批
企业需在处置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处置方式、预期收益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2. 评估与定价
对拟处置资产应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不得低于评估价。
3. 公开交易
涉及较大金额或重要资产的处置,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公开挂牌交易,接受社会监督。
4. 合同签订与备案
处置完成后,企业应与受让方签订正式合同,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监督管理
1. 企业应建立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2.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对企业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 对于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各企业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3.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通过本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提升资产管理水平,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