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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管理条例

2025-06-01 17: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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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1 17:48:28

为了规范建造师的管理,提高建筑行业的专业水平和工程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建造师是指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过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建造师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造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册与执业

第四条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执业。

第五条 建造师的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应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第六条 建造师在同一时期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以上单位。

第七条 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建造师享有依法执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正常执业活动。

第九条 建造师有义务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条 建造师应当参与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负有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造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造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证书等处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而擅自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建造师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制度化管理,促进建造师队伍健康发展,推动建筑业持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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